来自 国内 2020-05-15 14:03 的文章

关注人肉搜索、性骚扰 人格权编成民法典(草案)亮点之一

  在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编与其他几编不同,它没有单行法作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这次编纂民法典(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各方高度关注。

  那么什么是人格权?它为何独立成编?有哪些重要意义?今天我们就首先来一起了解一下人格权编。

  人格权主要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是对人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那么一般人格权通常来说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等,这就是纳入到一个抽象的一般层面的人格权的一个保护层面。那么具体人格权,你比如我们典型的可以分成叫物质性的人格权,这个就是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还有精神性的人格权,你像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等。

  陈龙业表示,从立法的用意和价值取向来看,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贯彻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人格权受尊重、受保护的法治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人格权编独立成编是紧密结合了中国的国情,回应了我们的这样一个时代需求而体现出来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对人的全面保护,这本身就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鲜明的体现。

  陈龙业介绍,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对人的权利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审判实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那么实践当中人格权的纠纷也是相对来说慢慢地增多了。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侵权的方式、侵害人人格权的方式,变得也就更加的复杂化、多样化。那么你说人肉搜索,还有叫网络谣言,非法窃取他人的邮件等等,扰乱人的私生活的这样安宁。这些情况也越来越多,那么传统的人格权保护的这样的一个方法,可能也是要面临着一些挑战,这个就需要一个法律上的更新,或者说在供给侧更加地在法律制度层面做一个更多更大的完善完备,这个也是回应现实的需求。

  陈龙业表示,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等人格权面临威胁,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的信息等现象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更是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实质上就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使得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

  规范人体基因及胚胎研究 划出法律红线

  近年来,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活动日益增多,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对此类活动增加了新的规定,

  要求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专家表示,一些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人员贸然从事的一些有关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动,不仅可能对试验个体造成损害,也可能对社会整体道德造成冲击,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使这些科研活动在科学、伦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发展。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增加了对此类活动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我简单给它概括为8个字,一个应当、三个不得,这个一个应当,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三个不得,从事这些医疗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潘杰表示,“一个应当三个不得”为这一类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确立了界限。新规定的目的就是引导这些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在科学、伦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那么21世纪是一个生物技术的时代,(这些技术)如果用得好,那么它将促进科学和人类的发展。如果用不好,一旦滥用,那么它可能对我们传统的伦理价值、伦理道德将会遭受到很大的冲击,所以的话它需要规范和引导。

  明确责任主体 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此次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这一修改实际上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也让法律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专家表示,对机关、企业、学校等设立防止性骚扰义务,是这次民法典(草案)编纂中的一个亮点,它赋予了这些单位的一个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关注人肉搜索、性骚扰 人格权编成民法典(草案)亮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因为机关、企业、学校他们这些组织在防止性骚扰的方面,它是居于有利位置的,那么法律要充分地利用这种力量去来预防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潘杰表示,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了这些单位的义务,包括合理预防义务和救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一个是合理预防义务,就是你要采取预防措施,尽量比如说你在办公场所的设置上,比如说是透明玻璃,避免给这种性骚扰提供方便。那么就你要充分利用你的单位的这种优势,来避免预防这种性骚扰行为的发生。第二、如果是发生了这种性骚扰行为的话,要及时给予受害人救济,那么就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申诉,进行妥当的处置等等,所以它的义务是体现在两个方面。

  潘杰表示,将机关、企业、学校防止性骚扰义务纳入到民法典里,明确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场所的有关责任,将有利于强化建立防止性骚扰的“防火墙”。

  死者生前不反对 家属可决定捐遗体

  器官移植可以说是现代科学技术中应用非常广泛的一项技术,通过器官移植挽救了数以万计病人的生命,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器官移植国。

  对于器官移植,此次民法典(草案)也有新增规定,那就是自然人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遗体器官捐献是器官移植中比较主要的来源之一,遗体捐献涉及到死者遗体的完整性,同时又关系到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所以法律对于遗体捐献有明确要求,就是必须征得捐献人的书面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自然人在生前,可以明确作出捐献遗体的意思表示,法律对这种捐献主体有明确限制,要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潘杰表示,民法典(草案)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共同决定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而且不得违背死者生前的意愿。在草案中还增加规定了,如果自然人在生前,没有反对(捐赠)的话,他的配偶、成年子女以及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遗体捐献。

  潘杰表示,遗体捐献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无偿原则,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民法典(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捐献人的人格权益,规范遗体捐献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